来源: 中国税务报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4个村民因偷税犯罪,被当地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1年。
2007年10月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有4个村民出租房屋未缴税,有偷税嫌疑。
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了解到,马某等4人于1999年1月租赁一块土地,并在该土地上自行建造房屋用于出租。2004年5月,马某等4人与某汽车配件服务中心签订了门面房出租协议,取得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2007年10月17日,金水区地税局向4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其于10月19日前予以改正。但直至2007年10月22日,这4人仍未申报缴纳税款。
2007年10月22日上午,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赶到某汽车配件服务中心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将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及取得的租金收入进行了取证。对马某等4人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当场对这4人作了询问笔录。
马某等4人在接受调查时表示,不知道收到租金之后还要缴税,也没有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检查人员耐心地给他们讲解有关税收政策,经过沟通,马某等4人认识到了不缴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并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对马某等4人2004年1月1日~2007年9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他们4人于2004年5月9日同某汽车配件服务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未按规定贴花完税,少缴印花税420元。2004年6月~2007年9月出租房屋每人取得租金收入166666.67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少缴营业税8333.33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83.33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50元,少缴房产税20000元,少缴个人所得税10550元。2007年10月24日,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对马某等4人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经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马某等4人作出如下处理:每人应补缴2004年5月~2007年9月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合计40136.66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少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处以偷税款的50%罚款计19733.33元。根据相关规定,对该纳税人少缴印花税定性为不申报纳税,处以罚款。以上税费、罚款共计60079.99元。
由于马某等4人偷税比例达到移送标准,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