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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联合开发引出的偷税案的分析


来源;税务律师网
 

  (一) 基本案情

  1、 基本情况

  某市郊区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转制前是郊区城建局的下辖单位。该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独立核算单位。近几年房地产销售收入年均在800万元,已缴纳税费年均在40万元,实现利润年均在10万元左右。

  2、 案件来源

  2001年3月份,市地税局稽查局按日常检查形式转送稽查科,稽查人员接《税务稽查人员下户检查批准书》对该公司进行稽查。

  3、 检查思路、方法、步骤

  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01年3月对该公司1995年至2000年度的纳税情况实施了全面稽查。稽查人员按规定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随后稽查人员开始对其实施全方位稽查,并重点对营业税的检查。稽查方法主要是采取顺查法与逆查法相结合,对该企业的会计凭证、帐簿、2000年财务决算等资料进行了审核分析,发现该公司的往来帐“应付帐款”借方栏支出金额较大,笔数均集中在本市几家大型工厂。根据这一情况,稽查人员重点检查了与上述情况有关联的凭证、帐户,经过检查发现该房地产公司自1995年至2000年期间,以支付现金2990573元,支付实物房产折价3922328元,合计6912901元,换取A工厂5207.23建筑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1997年至2000年期间,支付5514567元现金,换取B工厂的3000平方米左右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该公司“应付帐款”借方资金流向已基本查清,未发现该资金流向上有涉税行为,但带来的问题是A工厂、B工厂这两家单位所取得的收入一直未同房地产公司结帐,取得收入以暂收款名义开具收据,稽查人员经分析后认为,上述A、B两家工厂有涉税嫌疑。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对有涉税嫌疑的A、B两家工厂,就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进行立案稽查。

  1、经查A工厂是市区的一家国有电子元件制造厂,主要经营计算机、铸件、油压机的加工、制造,现有职工450人,独立核算企业,该厂由于产品不适销对路,积压严重,长期亏损。但在市中心有大量厂房、厂区,该厂利用闲置的厂区,在1995年至2000年期间与郊区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家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该厂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取得实物房产,现金合计人民币9367222元,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帐户,未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468.361元。

  2、B工厂是市区的一家生产自行车、助动车的国有企业,由于产品老化等因素,该厂长期亏损且濒临破产,同A厂一样该厂也有大量靠马路边的厂区,在97年至2000年期间与郊区城建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该厂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代价,取得现金收入5514.567元,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帐上。未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275.728元。

  上述两家 A、B工厂的法人代表和有关财务人员对所涉案情予以确认,表示服从税务机关的处罚。

  (二) 案件处理

  稽查人员针对上述A、B两家工厂存在的涉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第二条以及《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96)财预74号)规定,向A工厂作如下处理:追缴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468361元,城建税32785.27元,教育费附加18734.42元,兵役义务费6088.69元。对B工厂也作相应处理:追缴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275728元,城建税19300.96元,教育费附加11029.12元,处以20%的罚款并加收滞纳金212.421元。

  (三) 案件分析

  通过对一公司、二工厂联案、串案的稽查,反映出房地产开发当中涉税案件的多样性和涉税单位的特殊性。上述现象的出现均存在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

  在客观上,第一是前几年房地产市场不够规范,不管开发商能力大小,只要弄到地块,就能开发房地产。其次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都是一些近年来经济效益较差,且有厂区临街、临路、规模较大的特点,这些单位用上述办法取得房产及现金收入,既解决了部份职工住房难的问题,又暂时解决了收支不平的难处。最后是一些开发实力不强的房地产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购置地块,只能用“借鸡生蛋”的办法来解决筑房地块。

  在主观上,企业方面有:涉案双方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想打税收的“擦边球”。开发商想用减少土地块费用来减少开发成本,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取得房产及现金则往往长挂“往来帐”,用他们的话来说:就是二个等字,一是“等时间”来消磨一切,二是“等转制、破产”来一笔钩消。在税务部门一般对开发商的税收问题上比较关注,而对那不引人注目的地块使用权拥有者往往不是那么重视。他们把交易取得的收入不露声色地往“其他应付款”帐一挂,来应付税务部门,由于这块收入不是其主营业务收入,不显山露水,终使其打着了“擦边球”。

  (四) 建议措施

  1、加强对联案、串案的稽查力度。税务稽查部门在对房地产企业实施检查中,应对其取得地块而支付资金的流向,同时对取得支出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分析研究,如有线索一定要紧追不放,查深,查透,不能由于这些线索与“本案无关”而不予深究。

  2、有针对性地进行纳税宣传及制订措施,使薄弱纳税环节得以改变。由于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后来一些较大的国有、集体企业举步维艰,但这些企业普遍厂区、生活区较大,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所拥有的地块价值将越来越高,这就使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打起了如意算盘,由于双方都有内在需要,所谓的联合开发容易搞定,而把国家的一大块税收却往“往来帐”上一挂,出现了管不查我不报,管不究我不缴,只把时间来消化的怪现象。因此,在检查中既要对房地产开发商地块来源的知晓,又要对相关企业的往来帐,其他收入帐予深查,只有这样,才能消除房地产开发中容易打着的“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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