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河北省邢台市地税稽查局
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情况
河北省邢台市某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河北省某集团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有职工66人,经营范围主要有书刊、杂志、音像制品、房屋出租等。
2005年8月份,根据检查计划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其2004年度的地方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稽查人员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会计账册、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的检查。
(二)、主要违法事实
1、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通过检查该单位的应缴税金明细账,发现该单位2004年度缴纳增值税226496.60元,房屋租赁收入599800元,手续费收入115720.51元,两项收入共入库营业税35776.03元,应缴纳城建税18359.08元,而该单位实际缴纳城建税17813.73元,少缴纳城建税545.35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 9179.54元,而该单位实际缴纳教育费附加8906.97元,少缴纳教育费附加233.72元;应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2622.73元,而该单位实际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2544.82元,少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77.91元。
2、个人所得税
该单位2004年度全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852.79元,经检查人员详细检查了该单位的现金账、银行账并同应付工资、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帐户,发现该单位在春节、中秋节、元旦等发放了一定数额的实物带金券,未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计算该单位共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82.64元。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该单位2000年支付的职工集资利息71200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该单位实际应补交个人所得税71200/(1-20%)*20%=17800元。
3、房产税
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记录,该单位全年共取得租金收入599800元,在收到租金时,按全部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缴纳了房产税71976元。在按房产原值缴纳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时,未将出租房产的原值部分从总的房产原值中减除,经核定出租部分占其原值的五分之二,造成多纳房产税18030.85元。
4、企业所得税
该单位2004年计提2003年度折旧35796.26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所以,应调增该单位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5796.26元,该单位2004年利润85000.00元,已减按27%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295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利润为120796.26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796.26*33%=39862.7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912.77元。
(三)定性结果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百分之七 ”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45.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单位应补缴的城建税545.35元从2005年1月11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根据《河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第二条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除外),都要依照本实施办法缴纳教育费附加;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恢复为3%”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33.72元。
3、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8号文件关于《河北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三条:“地方教育费附加已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一的比例征收;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77.91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八条“对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利息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该单位应补扣个人所得税23082.64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912.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单位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从2005年5月1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根据国税发[1996]第162号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之规定,对该单位多纳房产税18030.85元办理退库手续。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属于偷税行为,并建议对该单位所偷税款给予一倍罚款。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和国税发[2003]4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的规定,责成该单位限期补扣2004年度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3082.64元,并建议对该单位2004年度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给予一倍罚款。
二、检查方法
在本案中,稽查人员抓住行业特点及平时收集的信息,在检查中注意企业存在的问题,从而准确的查出企业的涉税问题。而本案所采取的检查方法,主要有询问法、详查法。
三、案例分析
本案例查处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1、原各地税务机关为了保证完成税收任务,出现了税款预缴情况,造成企业税金核算不实,预缴了增值税而未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企业会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理解有误,对发放的实物均未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职工取得的股息收入也未计算,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由于对房产税政策了解不够,不能及时将房产原值计算正确,造成了多缴纳税款。
4、在企业所得税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应付未付利息”科目查起来难度较大,原因是它本身的计提复杂、有弹性,因此常常被企业用作调节利润,影响了计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