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税务网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内查外调,从外围入手打开检查缺口,查处了一起房地产公司偷税案。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今年5月,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与某房地产公司郑州分公司进行约谈,要求该公司首先进行为期15天的自查。自查期满,当负责该案件的稽查五中队工作人员询问其自查结果时,该公司财务部赵总监信誓旦旦地说:“我们公司是全国知名的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严格规范,账册齐整,自查没有什么问题。”
稽查人员随后对其进行检查。检查中虽然发现该公司纳税金额与其业务量并不成适当比例,然而从其提供的账册中也并未发现重大偷税问题。
正在这时,郑州市地税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受理中心转来一份举报信,信中详细说明了该公司的业务量及售房收入,并通过详细的数据说明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
稽查中队张队长想:这封举报信列举的数据详实,估计来自公司内部。但查账并没有发现破绽,那问题会出在哪儿呢?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张队长与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再次进行约谈。企业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很不耐烦地反映了一些情况:该公司的总部于今年4月份对所属华中区人员进行大面积调整,郑州分公司财务部门主要人员也进行了调换。由于这次人员调整很突然,交接也很仓促,目前他们所有的财务人员都在加班整理相关的资料和数据,希望税务检查能调整时间。
检查组分析认为,目前该公司处于整合阶段,财务部门内部非常零乱,新任财务人员一问三不知,老的财务人员又不见踪影,要想打开突破口,必须另辟蹊径。经过讨论,检查组最终决定从客户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开始查,把公司最基本的业务情况搞清楚。经与当地房管部门协调,郑州市房管局市场处同意稽查人员在规定的办公室查看该公司资料。但一接手,张队长就觉得头大,整整6柜子资料!为了尽快摸清案情,张队长和稽查人员加班加点埋头检查了15天,翻看了8万份资料,查出了1000余份与该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经与公司账目认真核对,合同中的首付款项已经全部入账缴税。
“问题出在哪儿呢?”张队长一头雾水。案情讨论会上,稽查员们愁眉不展,总觉得问题就在眼前,却怎么也看不清楚。张队长说:“再看几遍资料,我就不信这个邪!”再次翻看资料时,检查经验丰富的稽查员老杨若有所思地说:“首付款入账缴税,是不是按揭款到账未缴税呢?”稽查员小周说:“他们在多家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但按揭款项到账却没有银行明细,这中间很有可能会出问题。”张队长脑中一闪,问题可能就在这儿。
张队长当即将这一情况向局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建议马上对该公司银行账户和存款进行检查,局领导同意按此方案检查。张队长办理了《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带领稽查员到工商银行郑州某支行信贷科进行查询。经查,银行已将按揭款近5000万元拨到该公司账户。
张队长带着从房管局和银行取得的资料找到公司财务部赵总监,赵总监含含糊糊地说对这些情况不清楚。张队长随即找到了公司主抓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李某。
李某看到这些资料后不以为然地说:“那笔款项早就拨过来了,但银行说这笔款项拨过来的同时要进行监管,必须等业主入住并为业主办理完产权证明后公司方可动用。也就是说这笔款项虽然到了我们的账户,我们却一点都不能动。因此,对这笔不能动的按揭款,我们没有记在预收账款科目上,所以没有缴税。”
张队长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法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账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同时,虽然你们不能动用,但这笔款项确实在你们的账户上,属于你们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因此,这笔税款应该补缴,并加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这种行为已构成偷税,我们还要据实对你们处以罚款。”
听到这儿,李某长叹一声说:“唉!过去财务部门提醒过我要缴税,可我们几个领导说这笔款项什么时候能动什么时候再缴税,财务部门就没做这笔款项的账。现在是小便宜没占着吃大亏啦!看来,我们还得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呀。”
据悉,在税务部门的督促下,该公司现已将取得的银行按揭款项近5000万元入到公司预收账款科目,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共300余万元,缴纳滞纳金50余万元,缴纳罚款3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