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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再迈关键性一步


 来源:法治周末 
  税收政策的制定,不仅应该参考不可再生资源的本身价值,更应该看到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环境和社会代价,从矿坑沉陷、空气污染、地下水污染到矿工尘肺病等,每一项都应该考虑在资源产品的成本之中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宋媛媛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明确从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此次改革主要涉及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试点工作;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设计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等内容。

  随着改革的大幕徐徐拉开,业内人士纷纷预言,从价计征、清费立税、扩大征收范围等有力举措,将对激活资源税收机制,倒逼资源企业转型升级,涵养、保护资源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从价计税

  完善税收调节机制

  此次资源税改革重点内容莫过于将“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即从产品数量×税额标准改为产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2010年到2016年年间,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品目先后建立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机制。此次资源税改革更是将覆盖品目范围扩大到铁矿、金矿、铜矿等21种资源品目。

  “以前从量计税,税收调节机制几乎无用。”北京师范大学绿色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赵峥举例说明,例如某种矿产品资源税一吨收8元钱,无论是资源价格飞涨或者下跌,都是一个标准。

  以煤炭为例,据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煤炭资源税维持从量计征方式,其中焦煤税率为8元/吨,其他煤炭为2-4元/吨不等。

  “可见,在从量计征的税收制度下,价格增值部分无法在税收中体现出来;同时,也无法反映出资源产品的真实成本。”赵峥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税收政策的制定,不仅应该参考不可再生资源的本身价值,更应该看到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环境和社会代价,从矿坑沉陷、空气污染、地下水污染到矿工尘肺病等,每一项都应该考虑在资源产品的成本之中。

  法治周末记者阅读发现,2008年,茅于轼、盛洪、杨富强等人曾编著《煤炭的真实成本》一书。按照人力资源法和支付意愿法等方法,计算出每产1吨煤炭,仅环境外部成本就将近200元。

  然而,在现实中,尤其是在资源税收机制几近失灵的状况下,无法将诸多因素算入资源成本。

  成本和价格之间形成的巨大差距,使大量财富迅速集聚到资源企业主手中。稍加回忆便会发现,在煤炭行业的“黄金十年”,常充斥着大量“煤老板”“矿老板”炫富的花边新闻,诸如“一顿饭吃20万”“7000万嫁女”之类。

  但即便如此,一遇到经济下行,转型升级难、环境污染严重、经济发展滞后等诸多难题立刻摆在了山西、东北等资源大省面前。“矿老板”“煤老板”们也少了几分往日的威风,想要翻身不容易。

  税收和行政性收费项目种类繁多、相互叠加,更给煤炭行业带来沉重负担,导致转型升级困难重重。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以煤炭为例,从中央到地方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就多达几十项。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张宏曾在媒体采访时表示,在2014年12月1日,实施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之前,我国涉煤的各类税费项目不少于109项,税费负担水平约占煤炭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5%左右。

  在经济形势下行压力的影响下,煤炭企业的负担越来越重,转型升级的压力正在进一步显现出来。

  此次资源税改革,重点之一就是清费立税,避免重复征税,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此次改革全面清理了相关收费基金,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收价格调节基金,并全面清理地方越权出台的各种乱收费项目,解决当前企业税费重叠问题,从源头上堵住乱收费的口子。

  据多家媒体报道,2014年以清费为前提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2015年全国减少涉煤收费基金366亿元,抵减增税因素后,全国煤企总体减负181亿元,其中因煤价下降实现自动减税约90亿元。

  水资源税改革

  脚步尽量放缓

  随着征收范围的扩大,水资源税也被纳入了改革的范畴。

  “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水资源,加强管理,促进合理利用。”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收与财务管理系主任蔡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财政部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前一天,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就联合发布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将河北省列为此次水资源税改革的试点地区。据蔡昌介绍,选择河北省作为试点,主要因为其包含北京、天津等重点城市,也因其为南水北调贯穿区域,具备改革的代表性。此外,此次水资源税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局来接收,属于地方税概念。

  此次改革将水资源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两种。采用从量计征、分类计税的方式,规定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由于各个地方水资源丰富程度不同,此次水资源税改革也赋予地方政府较多的税证管理权。

  另外,此次改革标志着我国的水资源税制正在逐步走向规范。

  早在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3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开启了征收水资源费的里程碑。

  蔡昌对记者说,此次7月1日的资源税改革,同样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标志着水资源进入“费改税”阶段。

  从长远来讲,由于各省水资源丰富程度差别较大,一些地区还面临着水资源污染的情况,因此将水资源纳入到国家税制体系里面,能更好的起到涵养、保护的作用。

  但目前水资源改革方面步子还不能迈得太急,还不能实行从价计征水资源税。蔡昌表示,由于涉及国计民生,水资源税改革需要等到时机成熟,价格机制比较完善时再做考虑。

  对于“费改税”,最为敏感的还是水价问题。水价会不会涨,成为了舆论最为关注的焦点。

  财政部税相关负责人表示,水资源税的征收在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的负担,水资源“费改税”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对于居民、家庭用水、企业正常用水和农业用水保持原有征收标准不变。

  河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赵建国在媒体采访时表示,水资源税不针对居民征收,是对取水区的取水单位来征收。在河北,则是对自来水公司征税。

  资源税改革

  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从2014年12月1日起到现在,煤炭业实施资源税改革已1年有余。

  记者从河北栾煤集团某下属公司了解到,资源税改革的确发生了不少变化。

  “从目前所缴纳的资源税来看,税款总量上的确是少了。”该公司某负责人指出,从2014年12月1日,煤炭业资源税改革以来,根据市场行情变化调整税价,按照从价计税。

  “另一项变化是‘清费立税’。”该负责人介绍,税改之前,在资源税(从量计征)之外还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从价计征)。改革之后,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统一按照“从价计征”。

  据粗略估算,该公司月均煤炭产量约为50万吨。从量计征时,按1吨3元计算,缴纳150万元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每月需要缴纳约为100万元左右。共计两百多万元。从价计征后,该公司月均缴纳约一百六、七十万元的资源税。

  虽然前后相差近百万元的税金差额。但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在自己看来,其实资源税改革前后差异应该不算太大,只是税率计算方法不同而已。

  “主要还是和煤炭业去产能,煤价走低相关。两项因素综合作用,使公司所缴纳的资源税额减少。”

  对于栾煤集团下属公司所反映的情况,赵峥表示,从目前来看,税费水平大致平移,的确改动不大,但却意义深远。“就是要通过税收政策改革,引导企业朝去产能,去库存、科技创新方向发展。”

  以前粗挖乱采、采肥弃瘦的资源生产模式已经不再适用。通过财税制度的手段倒逼企业改进技术,提高资源回采率,多元化经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才是方向。

  在此方面,资源税改革已亮出诸多具体举措。例如,通过摒除固定的税额标准以及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据媒体报道,2015年,全国为开采企业减税近28亿元。如皖北煤电集团桃园煤矿2015年因实施充填开采减税70万元,不仅提高了煤炭的回采率,而且保护耕地710亩,有效利用粉煤灰6万吨。

  税政管理权下放

  增强利益的合理配置

  此次资源税改革还加强了利益的合理配置,赋予地方更多的税证管理权。

  记者了解到,从1994年起,我国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规定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余资源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

  但由于资源税税率较低、征收范围过窄、收入分配不尽合理等现实情况,造成地方政府实际税收过少、保护资源能力较弱,各地区之间利益分配不合理,税费并存给企业造成负担等问题。

  此次资源税改革中,明确了在统一税政基础上适度分权。在5月10日财政部公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中,提出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这将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更为精准的税收政策。张天犁6月30日在媒体采访时表示,在规定税率幅度内,授权省级政府提出或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允许各省级政府在测算具体税率时,充分考虑本地的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允许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确定差别化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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