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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税负降0.24%


  来源: 黑龙江日报 
“营改增”首涉自然人,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二手房交易税收也纳入“营改增”调整范畴。记者从黑龙江省地税局获悉,“营改增”全面推开后,二手房交易税负降0.24%。 据黑龙江省地税局介绍,“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契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营改增”后,为方便纳税人,二手房交易的增值税暂由地税部门代征、代开发票。也就是说,“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的征收机关不变,征收场所不变,征收流程不变,纳税人仍然要到地税部门设在各房产交易大厅的征收窗口缴纳二手房交易的增值税及其他各项税金。“营改增”后,百姓更加受益。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不足2年的全额征收增值税。省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这次把“营改增”前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征收政策和免税政策都平移过来了,过去营业税按5%税率征收,现在仍然按5%税率征收增值税。但过去的营业税是按含税价征税,现在的增值税是按不含税价征税,税基不一样,所以交税就少了。举个例子:房价100万元,营改增前交纳的营业税为:100万元×5%=5万元,营改增后交纳的增值税为:100万元÷(1+5%)×5%=4.76万元,少交税2400元,随之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减少了。

除增值税外,纳税人需缴纳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是怎么规定的?黑龙江省地税局介绍,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按照3%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对外销售,取得额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下或非家庭唯一住房对外销售,取得的所得按1%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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